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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律师 朱迪律师,2013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通过国家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加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后职业至今;朱迪律师长期坚持学习,勤于钻研业务,积极参与法学研究,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精益求精。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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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

为什么遗嘱无效?你在立遗嘱时是否也犯了同样的错

为什么遗嘱无效?你在立遗嘱时是否也犯了同样的错


本人代理过一起继承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我方紧紧抓住对方提交的遗嘱形式上的问题,成功的将该份遗嘱的证据效力打掉最大化的实现了当事人的权益。

但是在日常生活中随着老百姓生活条件的提高以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在财产继承上更多的人采用了留遗嘱的方式,好处比比皆是,但是许多老人在过世后其留下的遗嘱并不能生效,其主要原因就是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今天我就来和大家简单的聊一下一份合格的遗嘱应当具备哪些形式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一般分为以下5种类型:

一、公证遗嘱

(一)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二)申办遗嘱公证,公证人员会问哪些问题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四)特别注意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无修改、补充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遗嘱人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公证人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以上情况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两个以上的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

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公证人员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遗嘱人年老体弱;

(2)遗嘱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嘱人为聋、哑、盲人;

(4)遗嘱人为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公证遗嘱采用打印形式。遗嘱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

遗嘱人不会签名或者签名有困难的,可以盖章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公证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以按手印代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二、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顾名思义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特别注意期间如果能够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能够更好地反映立遗嘱人的状态对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起到提前预防。

三、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代书人、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由与继承不相关的人员完成,比如聘请律师,这样的遗嘱才是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

四、录音形式的遗嘱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

这种形式的遗嘱相对少见,主要是由于现在手机录音录像功能的发展,但是依然要引起注意的是由于数码录像容易被篡改编辑的特性,对于录音录像的使用应该特别谨慎的保留原始储存介质,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対遗嘱效力的不良影响。

要注意!!!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由与继承不相关的人员完成,

五、口头形式的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因此口头遗嘱要具备三个条件

(1)符合遗嘱的基本形式有遗嘱的基本内容

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2)在遗嘱人紧急情况下

(3)有两名见证人

要注意!!!(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见证人不能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由与继承不相关的人员完成,

并且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如果需要立遗嘱还是要变更为一至四形式的遗嘱才可以继续生效

六、其他要注意的事项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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