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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律师 朱迪律师,2013年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通过国家司法从业资格考试,加入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实习后职业至今;朱迪律师长期坚持学习,勤于钻研业务,积极参与法学研究,理论功底深厚,业务精益求精。自执业以来,办理大量诉讼...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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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死六只狗获刑!危险可能就在身边。

毒死六只狗获刑!危险可能就在身边。

 

我们知道,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很多爱狗人士喜欢养狗,但是也有一部分的人害怕、讨厌、惧怕狗狗的靠近。正是如此,有些人会残忍地杀害狗狗,例如之前有人利用异烟肼虐杀狗狗的事件。可是我们了解到有些狗狗的价值很高,虐杀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那么,虐杀狗是不是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会不会涉嫌其他犯罪呢?

前段时间,辽宁的邹某因为被狗咬过,对狗狗很不喜欢,于是便将浸泡过老鼠药的毒鸡肝放在草丛和花坛中,最终导致小区内的六只宠物狗因误食毒鸡肝死亡,现在邹某被判刑了。邹某辩称仅仅是故意毁坏财物而已,那么,随意散落毒鸡肝毒死了狗真的是只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吗?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行为人利用某种方法故意毁灭或者损害公私财物,导致受害人的损失达到较高的金额的行为。

其中,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标准最低是5000元。邹某利用狗狗会在草丛花坛等绿化带等地觅食的自然习惯,用毒物故意杀害他人饲养的宠物狗,其中被毒杀的六只宠物狗的价值早已超过5000元,由此看来邹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但是,法院却对邹某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在绿化带投放老鼠药浸泡过的毒鸡肝的这一行为导致了最终邹某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因为,绿化带是行人散步或者通行的道路,属于公共场所,可能出现流浪汉、宠物、正常人等多种主体,所以邹某将毒鸡肝投放所指向的对象不一定是狗,即不具有侵犯饲养宠物狗的人的财产权的特定性,甚至可能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和生命健康。同时邹某将毒鸡肝投放时并没有考虑到被人吃了的严重后果,仅仅凭自己对狗狗的厌恶就罔顾他人的生命,其主观恶性大。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邹某在绿化带上投放了具有毒害性的毒鸡肝,危及公共安全,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次用毒鸡肝毒死的是狗,下次可能毒死的是人,如果仅仅只定一个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只能“治标不治本”,难以遏制这种随意放毒物的行为。冤冤相报何时了,动物是我们永远的朋友,仅仅因为未被驯服的狗狗咬一口被以毒物加害,未免太歹毒了,我们应该与动物和谐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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